发布时间:2023-08-03 14:55:12 阅读:5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4〕50号)、《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4〕48号)和《赣南医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评选实施办法(修订)》(赣医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省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评审资料的整理及保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及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研究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10个月发放,7、8月停发。研究生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年限不超过3年。提前毕业研究生毕业次月开始停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期间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定对象
所有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及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研究生,同时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参加当年度奖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定时间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分别在每年的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评定。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2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和第(一)项条件,并符合第(二)(三)项条件之一。
(一)按培养计划完成所规定的内容,所有课程成绩、轮转考核和中期考核等如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科目,次年不得参评。
(二)专业能力强,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研二参评学生需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赣南医研究院)身份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研三参评学生需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赣南医研究院)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纵览》最新版为准)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三)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和荣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应为上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之后取得。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由研究生本人自主向研究院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一律视为放弃当次参评资格,任何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交。由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研究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研究生工作处。
(二)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汇总推荐名单及业绩材料,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将评审相关材料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备案。
(三)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院公示阶段向研究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省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评定对象
所有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及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研究生,同时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奖学金评审。
第十九条 省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在校生的40%,奖励额度为8000元/生,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条 研究院可在学校办法的基础上根据研究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增加部分评审业绩指标(核算计分标准不得高于学校办法中的指标分值),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申报省学业奖学金,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应为上次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之后取得。
第二十二条 省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研究生本人自主向研究院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一律视为放弃当次参评资格,任何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交。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确定推荐名单,在研究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院公示阶段向研究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接受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由学校为每位受奖助研究生办理银行资助卡,将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直接、一次性发放到受奖助学生银行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克扣或挪用研究生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有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如发现其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取消荣誉并追回已发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现象的发生,奖学金评审全程接受全校师生和计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评选办法由赣南创新与转化医学研究院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